两会观察|别让“隐形加班”影响就业质量!委员疾呼充分保障职工休息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6-03-04 11:59

摘要: 多位委员就遏制愈演愈烈的“加班文化”发出疾呼,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充分保障职工休息权。

加班,在职场上可谓随处可见。然而,合理加班虽不可免,但过度加班、“隐形加班”、“内卷式加班”等现象愈演愈烈,却侵蚀着职工健康,加剧社会焦虑,让众多劳动者苦不堪言。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委员就遏制愈演愈烈的“加班文化”发出疾呼,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充分保障职工休息权。


职场过度加班仍不少见


2026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5年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48.6小时。这虽然是超长工时9年后首降,但依然超出了每周44小时规定的上限。


“这个数字意味着,即便按照8小时工作制,劳动者每周平均劳动时间都要超过6天。”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如此说道。


根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5职场人加班情况调研报告》数据显示,38.7%的职场人几乎每天加班,21.9%每周加班2-3次,8.9%每周1次。从时长看,37.1%每次加班1-2小时,23.5%超2小时。


对此,陆铭指出,部分企业包括有些互联网大厂,甚至在签劳动合同时就把“十点钟下班”写入相关条款,“这种现象我觉得导致的结果,就是大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影响。”


“隐形加班”成普遍困境


而更让职场人身心俱疲的,是信息时代的众多“隐形加班”。“在家待命,保持电话畅通”、“等候指示,可能有任务”……这些要求劳动者“随时在线”,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也引发了企业与职工间越来越多的争议。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长期关注加班问题,今年他再次就“隐形加班”提出建言。


吕国泉告诉记者,所谓“隐形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用人单位要求或工作场景延伸而从事的无明确考勤记录、无合理报酬补偿的额外劳动。由于“隐形加班”呈现隐蔽化、常态化、碎片化、去审批化等特征。一些劳动者下班后仍处理工作,却因无书面审批、无固定场所、无明确时长记录,难以被认定为加班,不能领取加班费和调休。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劳动定额和KPI指标提高劳动强度,迫使劳动者超时工作,陷入“自愿加班”困境;还有的将“加班文化”包装成“勤奋”外衣,使之变成职场潜规则。


《2025职场人加班情况调研报告》也显示,40.1%的职场人深陷“隐形加班”漩涡,近6成为免费加班,仅26.5%有加班费。对此,吕国泉指出,“隐形加班”已经从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职场困境。


难以提升幸福度,降低就业质量


在采访中,两位委员都提出,企业无序加班、“随心所欲”加班带来的危害不可忽视,亟需引起重视和解决。


“普遍过度的加班文化侵蚀着职工健康、降级消费活力、抑制生育意愿、加剧社会焦虑。”陆铭说道,“有些年轻人觉得工作有什么意义?挣了钱没时间花,然后没有办法谈恋爱、结婚,甚至生孩子,也没办法照顾家庭。所以这样的一种劳动,如果从企业的价格竞争力角度来讲,似乎它是有好处的。但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方式,其实提高不了人们生活的幸福度。”


此外,陆铭认为,内卷式竞争挤占了创新所需的“思考时间”。持续的高强度、重复性劳动耗尽员工的精力与创造力,导致企业内耗较大,难以涌现突破性创新。而企业一旦形成对“人海战术”与“工时堆积”的路径依赖。当通过延长工时就能轻易获取利润或完成目标时,就会缺乏动力投资于技术创新、流程优化和员工技能培训。


吕国泉也强调指出,“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报酬权,影响就业质量,易引发职业倦怠与健康风险、家庭纠纷、消费不振等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以此“降本增效”,对守法企业以逐底竞争方式获得“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法定工时制度,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公平。依法规制“隐形加班”,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就业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法律法规遏制加班文化


破解种种加班怪象,发力点何在?对此,委员们指出,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联动、多措并举。


首先,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陆铭认为,要完善《劳动法》细节,加强监管力度。优化《劳动法》关于工时、累计加班工时、加班工资规定,强化监察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便捷、保密的劳动者举报通道。


同时,完善举证与仲裁机制。优化关于加班事实认定的举证规则,探索利用数字化工具作为辅助证据,解决劳动者举证难的问题,降低维权门槛。不仅如此,完善“变相加班”规定。应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变相强制加班”的具体情形,使监管有更清晰的执法依据。


吕国泉指出,“隐形加班”的分散化、碎片化、非现场化特点,导致发现难、认定慢、处罚轻、违法成本低。因此,要依法确立“离线休息权”,划定工作与休息边界,明确法定工时外劳动者有权拒绝非紧急工作联络与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惩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增设规制“隐形加班”条款,对“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时间”等标准统一量化细则,明确线上工作、居家办公等新型劳动形态的认定标准,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破解认定难、取证难、维权难、监管难,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此外,要由人社等部门建立用工合规指引,要求用人单位限制非工作时间沟通,严格弹性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审批与监管。将“隐形加班”治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和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强迫“隐形加班”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司法建议与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科学合规的工时管理系统,减少不必要延时,对远程加班和超时加班进行动态管理。


劳动仲裁等部门要简化举证与认定流程,设立“隐形加班”维权绿色通道,‌推动“举证责任适度倒置”,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工会组织将“隐形加班”等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内容,通过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机制和提供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等,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工时管理,引导劳动者强化证据意识,提升维权效能。


采访中,陆铭还认为,要鼓励企业利用人工智能、自动化流程等数字技术替代重复性、低价值劳动,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耗时与人工作业负担。引导企业引入先进管理方法,以成果产出而非工时长短作为核心考核依据。支持在条件允许的行业与企业,试点并推广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建议政府出台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在职培训投入,帮助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常规性工作的群体,掌握新技能、适应技术变革,从而从根源上减少内卷式加班竞争。


头图为正在工作中的职工。劳动报记者 贡俊祺摄影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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