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电工被公司调去养猪的劳动纠纷案件判决引热议,案件一审、二审结果相反,再度让企业单方调岗的边界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企业究竟享有多大的用工调配自主权?一纸劳动合同里笼统的调岗条款,能否成为企业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的依据?调岗的合理性评判标准究竟是什么?不少职工都有诸多疑惑。
事件还原
电工被调岗做饲养员,一审二审结果相反
龙某入职湖南一家畜牧公司,专职负责厂区监控、水电维修工岗位。没过多久,公司通知电工岗撤销,安排他前往育肥场担任饲养员,承诺薪资不变、提供三个月岗位培训。龙某认为两个岗位专业、工作环境完全割裂,坚决拒绝调岗。
仲裁与一审法院均支持公司调岗,认为合同约定企业可根据经营调整岗位,薪资未降低还配套培训,龙某拒不报到属于消极履约,驳回其补偿诉求。
龙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关键事实:公司称“撤销电工岗”只是说辞,后续将电工业务外包,说明厂区依旧需要电工,不存在撤岗的客观必要性;电工属于技术岗,饲养员是高强度养殖体力岗,二者技能、职业发展毫无关联,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在未协商一致前提下强制调岗,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最终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伸思考
沪上多起判例,划出调岗“不合理红线”
调岗纠纷,在上海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法院的裁判尺度也日益清晰。
宝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工程师变操作工”的案件。公司称经营调整撤销原岗位,将一名工程师安排至流水线,并承诺“先借调,期满再协商”。法院认为,技术岗与一线操作岗性质悬殊,且“借调”期限不明、去向不定,缺乏基本合理性。员工在原岗打卡不应视为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赔25万余元。
普陀区法院则处理过一起跨省调岗纠纷。一名长期在上海工作的安全监督专员,被公司单方面调往江苏南通项目部。员工书面拒绝后仍在原岗出勤,却被公司以“旷工16天”开除。法院指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该公司在上海仍有项目的情况下,强行跨省市调动,已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难言正当。最终,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皆有一个共性,即调岗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且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
调岗的边界和合理性在哪里?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何俊勇律师结合沪上多起判例解读。他认为,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中根本事项的重大变更之一,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企业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能当然地视调岗属于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范畴。
何俊勇说,企业调岗要慎重。首先看调岗初衷,企业必须拿出业务关停、岗位裁撤、员工不胜任、员工升迁必要等客观证据,以支持岗位调整的客观必要性;其次看人岗适配,技术岗转纯体力岗、管理岗直接降为基层营业员,大多会被认定不合理,要体现“人尽其用”,而不是抹杀员工本身的价值和升值空间;再次看劳动条件,跨城调动、工作量翻倍却不加薪,增加了员工的负担而无弥补方案,属于实质损害劳动者权益;最后看处置方式,企业直接下发调令、不开展协商沟通,事后直接以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存在违法解除的重大风险。
何俊勇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不合理调岗不要直接离岗,实践中基本会被认定为旷工而被企业合法解除,应当书面提出异议,留存调岗通知、劳动合同、打卡记录、企业招聘同岗人员截图等证据。“有条件的坚持在原岗位正常出勤,没条件的可以到新岗位上岗。”他补充说到,若无法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条件,保守起见按没条件方式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需要提前告知企业到岗只是服从企业管理行为,但依旧不认可企业的单方面调岗行为,同时在调岗后的一个月内通过仲裁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