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被通知乘坐火车硬座“通宵出差”,员工是否有权拒绝不合理安排?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6-08-31 15:47

摘要: 超过法定工作时长的应认定为加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出差员工加班工资。

日前,本报接到职工瞿女士的来电称,身为项目经理的她,一日接到公司行政的通知,让其从上海出发,乘坐夕发朝至的硬座前往成都出差,要求次日上午九点就到成都办公室打卡。瞿女士明确拒绝“通宵出差”,可公司行政表示,不出差算旷工,旷工三天就开除。三天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向瞿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者了解到,该案日前刚刚完成劳动仲裁,相关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拒绝“通宵出差”遭解雇


瞿女士是上海中心城区某企业的一名项目经理,日前,公司行政通知瞿女士已经订好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及住宿酒店,要求瞿女士次日九点到达成都办公室打卡报道。


瞿女士查询后得知,这班火车夕发朝至,公司为她预定的是硬座票。为节省住宿成本,公司安排的酒店在郊区,搭乘公共交通前往成都办公室需一个多小时。瞿女士告诉公司行政:“太累了,坐一晚上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我不去。”公司行政随后表示,不出差算旷工,旷工三天就开除。


瞿女士当时就明确拒绝了这次出差要求。没想到,三天后,公司竟真以旷工为由向瞿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瞿女士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瞿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公司的出差安排非常不合理,剥夺了自己的休息权,作为员工完全有权拒绝。并且,瞿女士已经提前告知公司拒绝,未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不能直接认定为旷工。


但公司认为,整个出差行程安排虽然紧凑,但留给瞿女士去成都办公室打卡上班的时间是充裕的。


此外,硬座和郊区的酒店都是出于成本考虑,瞿女士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没有按时到出差地打卡上班,已经影响了项目进度,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出差时间是关键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贾秀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出差,出差在途事实上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且目的是前往出差地工作,应当视为工作时长,若时长过长或安排不合理导致影响员工正常休息,属于侵犯员工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出差安排。瞿女士拒绝前往成都出差尚属合理,公司因瞿女士不出差就开除,属违法解除。


但是,如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在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安排员工出差,若出差在途时间发生在员工正常的上班时段内且未增加额外工作负担,员工无正当理由、公司反复催告后仍拒不出差的,公司按旷工论处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范畴内。


另外,无论是出差在途时间还是出差工作时间,凡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且员工在此期间需处理工作事务或处于工作待命状态,超过法定工作时长的应认定为加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出差员工加班工资。


贾秀萍律师提醒,出差员工离开自己的常住地,不但无法照顾家人,造成亲情上的缺失,也势必导致生活成本的上升,用人单位应适当考虑出差津补贴、食宿交通报销等缓解出差员工的精神及经济压力,让出差员工感受到来自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为保护受访人隐私,瞿女士为化名)


文/庄从周 摄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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