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部门撤销,员工可以不同意调岗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2-14 10:00

摘要: 如果其拆并牵涉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对用人单位来说,其行为就要慎之又慎。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知名外企的销售员。前不久,企业将我所在的销售部门与采购部门合并,设立了采销中心,人事部通知我,由于我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原来的部门撤销后,我有两个选项:1、变更劳动合同,去新的部门报到,根据一岗一薪,薪随岗变原则,从事新的工作。2、如果我不同意,视作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认为,企业原工作岗位因为需要,无论是撤销还是扩张,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岗位变化,不能降低职工的原报酬,否则,用人单位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劳动合同的约定岂不是一纸空文?


读者华谷灵


华谷灵: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实际运营中,拆拆并并本属正常,也是企业运营的合理行为和自由支配权。但如果其拆并牵涉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对用人单位来说,其行为就要慎之又慎。


也就是说,企业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并非如你所言,想怎么干就能怎么干,而是需要客观充分的理由,没有理由的变更,职工可以拒绝。


变更过程中,势必涉及当事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协商,其协商结果,无非就是两点:1、协商成立,变更成立。2、协商不成,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而言,因部门撤销而导致的职工劳动合同变更,其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一般也是与原劳动岗位具有相似性和相近性,因为变更职工工作岗位,是由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客观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并非是刻意对职工的惩罚、处理。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该把劳动合同变更视作对职工惩处手段。


至于变更过程中,职工劳动报酬问题,我们主张,能够与劳动合同变更的职工原收入接轨或高于原收入,更好。因为变更行为的产生,不是职工主动而为,而是被迫履行,企业尽可能给予职工优惠,也是符合人性化管理的需要。如果企业强调一岗一薪,薪随岗变,那么,企业应该拿出该岗位的书面薪水规定和考核制度,既不能“毛估估”,也不能企业一家说了算。


责任编辑:庄从周,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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