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条款暗藏“陷阱” ,代步车服务变“空头支票”!浦东新区消保委:对所谓的“优惠礼包”不可轻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5-03-28 18:22

摘要: 协议条款暗藏“陷阱” 。

汽车优享权益包协议模糊不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披露,近日,消费者陈先生致电消保委投诉,某企业在销售汽车优享权益包时,承诺在汽车维修期间提供代步车服务,但实际未履行承诺,仅提供150元打车券,无法覆盖其打车费用,且商家拖延处理。陈先生无奈,要求企业对所谓的“汽车优享权益包”进行退款或增加打车券份额。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汽车优享权益包协议中承诺,车辆维修超过24小时可选择代步车服务。陈先生居住地离单位较远,每天往返近80公里,公交出行极为不便,商家表示无法提供代步车服务,只能提供每天150元的出行费用,远不足以支付陈先生上班往返的打车费用。


消保委工作人员仔细阅读协议,发现其中部分条款存在异议,协议注明:“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并基于公司届时可获得的实际资源选择代步车服务或出行额度。”关于所谓“实际可获得的资源”表述存在问题,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商家在签署协议时并未提请其注意。


此后,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与商家沟通后,对方负责人表示,愿意提供100度电力作为补偿,陈先生对此表示认可。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本案例中,商家协议条款模糊不清,未明确告知消费者 “实际可获得资源” 的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协议中关于“基于公司届时可获得的实际资源选择”的条款,赋予了商家较大的解释权,导致消费者的选择权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例中,商家以“资源限制”为由排除代步车服务,涉嫌免除自身责任,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购车时附加的“优享权益包”,本应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部分商家通过模糊条款设置“陷阱”,导致承诺的服务难以兑现。消保委认为,格式条款的制定应以公平、透明为前提,经营者不能以“资源限制”为由推卸责任。


消保委还提醒消费者,对所谓的“优惠礼包”不可轻信,一是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重点关注“限制性条款”及“免责条款”,二是要留存销售宣传资料,确保与实际协议一致,三是及时维权,遭遇违约时,及时向消保委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头图来源:图虫

通讯员:赵颖刚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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