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了一起消费投诉,商家推出“付费会员制度”,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成为会员后,却无法使用会员积分来兑换抵扣商家原本承诺可兑换的商品。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勿轻信推销话术,勿轻易充值会员。
会员积分既不抵扣也不退费
据披露,消费者陈女士反映,其4月在某母婴店购买了199元会员,会员积分可以兑换可抵扣现金的优惠券。今年6月,她发现兑换的优惠券只能用于玩具、纺织品等其他种类的商品,无法用于奶粉。
陈女士告知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初门店工作人员介绍时,明确表示“购买一年会员,消费积分可用于兑换现金优惠券购买奶粉使用”。陈女士表示,她当初购买会员的核心需求就是抵扣购买奶粉的金额,现要求优惠券可用于购买奶粉或者退还会员费。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后。对方负责人解释:会员章程的积分获取规则没有变动,积分商城内容属于公司优惠政策的调整。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陈女士购买会员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享受积分抵扣购买奶粉,当前会员权益尚在有效期内,公司不应随意变更消费者应享受的权益。
鉴于该公司此类纠纷多次发生,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经营者,让会员在有效期内继续享有兑换购买奶粉的现金抵扣券权益,又或是根据会员剩余天数进行退款。但经营者坚持,既不愿更改优惠抵扣券,也无法按剩余天数退还会员费。对方强调,退还会员费需要扣除已享受的会员优惠,会员享受到的优惠金额超过199元就退不了费用。鉴于经营者态度强硬,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寻求司法途径继续维权。
商家变相强制捆绑消费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指出,本案例的核心在于经营者单方面变更会员权益(特别是核心权益),以及由此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当陈女士支付199元购买会员时,与母婴店之间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同时,门店工作人员在推销时明确承诺“积分兑换的现金优惠券可用于购买奶粉”,这一口头承诺构成了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陈女士这样明确以“抵扣奶粉费用”为核心目的的消费者而言,该承诺是促使其订立合同的关键因素。
而此后,经营者调整积分商城内容,单方面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购买会员时核心期待和明确约定的权益(即兑换奶粉优惠券),实质上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
根据《民法典》,本案例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核心内容(特别是减损消费者主要权益),构成违约。由于经营者的单方变更行为导致陈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用优惠券抵扣奶粉费用),陈女士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精神,要求解除合同。
而经营者将消费者在会员期内正常购物所获得的折扣(这本身也是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和持续消费的营销手段)等同于“消耗”了会员费,混淆了会员费与商品价款的概念,变相强制捆绑消费,且计算方式缺乏依据,属于减轻自身退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消保委认为,合理的退费方式应是:按照会员剩余有效期占整个有效期(365天)的比例,退还相应的会员费。例如,使用了2个月(约60天),应退还约(305/365)*199≈166元。经营者声称的“已享优惠超过199元不退费”缺乏法律依据。
消费者应留存证据、理性消费
结合本案例及类似预付式会员消费模式的特点,浦东新区消保委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消费提示:警惕口头承诺,务必落实书面;消费者应细读会员规则,特别关注限制与变更条款,在付款前,务必仔细、完整阅读会员协议、章程或规则的所有条款;消费者还应评估自身需求,理性充值;此外,注意保留证据。
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总之,付费会员模式本应带来便利和实惠,但消费者需擦亮眼睛,警惕宣传承诺与合同条款的差异,防范经营者单方变更核心权益的风险。务必留存证据,理性消费,遇权益受损时勇于并善于依法维权。经营者也应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单方变更重大权益需依法依规进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