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击 | 产假归来遭遇连环侵权:社保没了、合同变了、工作丢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梁嘉蕾 发布时间:2026-07-20 16:29

摘要: 近日,杨彦走进报社,向记者倾诉了她所遭遇的过程。

投诉人杨彦曾是上海元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一员,担任公司名下推拿养生艾灸店店长。在入职后的三年时间里,她陆续经历了车祸致九级伤残、产后社保断缴等不顺心的事后,又于上个月遭到公司辞退。


近日,杨彦走进报社,向记者倾诉了她所遭遇的过程。围绕该起争议中劳动关系认定、社保缴纳义务、“三期”女职工保护及违法解除认定等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郑华。


入职签的是“合作协议”


杨彦自2015年起入职一家美容院,与公司老板夏汉波、彭冬枚夫妇结识。


2023年4月,受老板娘彭冬枚的邀请,杨彦正式入职上海元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企业经营品牌“康经堂”梅川路门店店长。入职之初,双方仅口头约定了薪资:保底年薪21.5万元,每月固定发放1.5万元,剩余部分于年底统一结算。入职时,杨彦并未与公司订立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6月1日前后,杨彦被调整为中山公园片区经理,负责武夷路等三家门店的光电部管理及店内日常事务,企业首次向杨彦提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出乎意料的是,这并不是一份劳动合同,而是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文件。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且出于对老雇主的信任,杨彦分别于2023年6月1日和9月1日,先后签署了两份“合作协议”。


记者查阅后发现,协议上写明合作性质为“在职合作,乙方参与经营管理”,岗位为“公司光电部经理”,合作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不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业绩划分。


据杨彦自述,在实际履行中,她的日常工作状态与普通的管理岗员工毫无区别:必须每日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与岗位调派,管理门店业绩与员工日常。她的全部收入均为固定发放的保底薪资,从未参与过任何合伙分成。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她与公司之间微妙的平衡。2024年4月30日,公司组织考察返程途中在安徽青阳县发生车祸,杨彦左肱骨干骨折。住院期间她了解到自己属于工伤,向公司提出申请。谁料,公司一度层层推诿。“公司要我答应放弃以后可能产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二把手把公章揣在兜里,就是不给你盖。我不答应放弃赔偿就不给我报工伤。”杨彦说,经过反复商谈,2024年8月5日,双方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倒签至2023年9月1日。此后公司正式申报工伤。


记者在工伤决定书中看到,她的用人单位为“上海元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部门经理”,经过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律师点评:

“合作协议”之名无法覆盖劳动关系之实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本案中,若杨彦的实际用工情况完全满足“三从属性”标准,即直接接受公司管理、以提供的劳动按月领取劳动薪酬、从事的业务也是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门,则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虽然签署了《合作协议》,即便合作协议中涉及合作分成、风险共担、自主定价等内容,也要从实际出发,判断实际履行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其必须每日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与岗位调派,全部收入均为固定薪资,那《合作协议》中的内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也不能作为否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此外,双方补签过一份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尽管是为申报工伤补签,但也能间接证明公司实际上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产后遭遇社保断缴


在社会保险方面,杨彦的遭遇同样曲折。


“公司是在自2020年前后开始为我缴社保的。”但在2025年8月,公司未经通知,便将杨彦的社保从“元艾”转至另一家关联公司“尚灸”。令杨彦更始料未及的是,2025年12月,公司彻底停止了为其缴纳。直到2026年3月,杨彦产假期满回归岗位,准备办理此前因工伤造成的二次手术手续时才发现,迫于无奈,杨彦自掏腰包支付了二次手术费用2.7万余元。


杨彦一度联系公司要求补缴,但公司没有回应。


由于社保长期按最低基数缴纳,杨彦的生育津贴也受到影响。她告诉记者,她的生育津贴仅领取到约4.75万元,与实际工资水平应得的不符。


律师点评:

企业断缴社保责任自担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女职工杨彦正处于三期,用人单位在产假内停缴社保,于法无据,若该停缴影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应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要求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


此外,若杨彦认为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


辞退通知书列三条“严重违纪”


6月22日,杨彦收到微信辞退通知书,通知书列明三条辞退理由。


其一:公司属于养生行业,依据相关规定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6月16日公司已通知杨彦办理,但其未提供健康证,公司再次督促后仍拒不服从,属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其二:杨彦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多次要求杨彦提供病历和病假单原件,杨彦拒不提供,还因此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其三:公司多次与杨彦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替代方案,杨彦均拒绝签署,且未在三日内回复公司催告,违反诚信原则,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三条辞退理由,杨彦向记者逐一解释。关于健康证,杨彦表示,此前三年公司从未要求管理岗提供健康证。6月14日公司突然要求后,杨彦当即给领导发消息请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合办证,她说:“公司也不回复我”。


关于病假单,杨彦展示了她通过微信发送的病假单图片,图片中“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单上写明,“时间为6月16日,建议休一周”,但杨彦确实未提交原件。


关于拒签劳动合同,杨彦称公司首次提供的合同抬头是“尚灸”而非她长期工作的“元艾”,工作地点不明确、工资与约定的不一致等原因未签署,二次提供的合同工资栏空白,她也因此未签署。


辞退通知书所依据的《员工手册》落款为2024年10月,杨彦对这份《员工手册》感到很意外,她说自己入职后从未见过这份手册。


本报接到杨彦投诉后,7月13日,记者拨通企业老板夏汉波的电话,表明身份后希望企业回应相关问题。夏汉波表示“找律师,一切找律师”,随后挂断电话。同时,记者多次拨打了老板娘彭冬枚的电话,无人接听,记者短信告知情况后并表示隔日下午将实地去到企业门店,希望见面洽谈。


7月14日,记者前往位于武夷路436号的门店后,希望就杨彦劳动争议这一案核实相关内容,但老板迟迟不出现,店长表示不知情。


律师点评:

“三期”解除需有确实证据


首先,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但本案中,公司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的限制,即若事实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那解除行为合法。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即公司要举证证明杨彦存在解除通知书上所列的“三项严重违纪行为”,若无法证明的,则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第一,关于健康证,公司主张6月16日已通知杨彦办理,但杨彦未提供,经公司再次督促后仍拒不服从。但是,杨彦却称其同意办理,系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件且不予回复,导致无法办理,并非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因为双方存在事实争议,需要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若劳动者所述属实,则不能构成严重违纪。


第二,关于旷工,也要结合双方证据来判断杨彦是否处于病假期间,病假单是否真实,其有无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若杨彦病假真实,也履行了请假手续,并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仅仅因为未提交病假单原件,公司就认定杨彦属于旷工,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三,关于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资与约定不一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不属于拒绝签订,公司认为杨彦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可能有失偏颇。


再次,员工手册需履行民主程序,向劳动者进行有效送达,否则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本案中,杨彦称入职后从未见过这份手册,公司若主张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则需提供杨彦签收或通过其他形式向其送达的依据。


责任编辑: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接不接受加班?“00后”们这样说

前沿观察丨为女职工打造更友好的职...

专家观点丨应尽快补齐法律短板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