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问:我是一名刚进单位的职工,单位与我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前不久,我拿到试用期工资,一看才2000元,感觉不对,找单位人事。人事说,这是学徒工资。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本市自从实施劳动合同制以来,以前的“学徒工”制度已取消。根据国家规定,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最低工资实行“托底制”还有几类情形。一、假期(婚假、病假、事假等)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二、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三、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为负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收入。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