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特别增加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完善了民主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定了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12月12日,一场聚焦新公司法实施情况的专题座谈会在长宁区总工会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点召开。会上,来自长宁区重点企业、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的相关代表,围绕职工权益保护、职工董监事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这些意见建议将作为第一手材料,及时报送至相关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以便其了解法律监督执行情况,为有关方面进一步推动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有效推动职工立法参与。
“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须做到合规合法。”市劳模、金之福养老集团董事长徐兵立足养老行业的发展,谈了谈自己对新公司法的理解。他表示,成功没有捷径,也不存在侥幸,新公司法将合规管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层面,企业将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以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概率,规避潜在的风险。他同时表示,员工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质量,新公司法明确了企业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求企业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为企业的民主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用好公司法,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将成为贯穿企业稳定发展的一条鲜明主线。”
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戴剑雄认为,新公司法表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正在从“股东至上主义型”向“多元利益相关者型”靠拢和转变,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重视。新法增加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的表述,规定了公司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的职工民主参与权,避免“重大问题”因外延不明确而导致实践中无法落地。“新法明确了一些程序性问题,有利于破除企业的陋习,切实维护和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立法信息采集点是长宁工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佳基层实践地的承载功能之一。旨在进一步打通职工有效立法参与路径,推动其职能从“立法中”延伸至“立法前”“立法后”。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潘敏表示,立法信息采集点接下来将进一步拓展法律征询和调研对象的覆盖面,继续向基层一线、与法律执行密切相关的对象倾斜,并将最基层的声音及时报送到相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不断提升立法信息采集点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