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遭遇“案中案” 宝山法援介入讨回欠薪2.6万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6-03-24 11:02

摘要: 一名快递骑手在离职时遭遇“案中案”,在宝山工会“一站式”法律援助介入下,成功拿回工资及押金共计2.6万元。

一边是“合伙人”身份迷雾,一边是2.1万元工资被拖欠——在平台用工模式日益多元的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权益纠纷也更加复杂。近日,宝山区一名快递骑手在离职时遭遇“案中案”,既卷入驿站“合伙转让”纠纷,又被企业以“账目未清”为由拖欠工资。最终,在工会“一站式”法律援助介入下,厘清法律关系、推动多方调解,骑手成功拿回工资及押金共计2.6万元。


“合伙人”背后有陷阱


稍早前,快递员张某在一处菜鸟驿站从事派件工作期间,经同事李某介绍,以5000元“押金”接手所谓“驿站合伙人”资格。对方承诺可参与分成,且相关手续“已在上级快递公司备案”。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张某转账完成“入伙”。


然而,仅过数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决定返乡发展,提出退出驿站并与快递公司解除合作关系。但快递公司否认其“合伙人”身份,同时以“驿站账目未清”为由拒绝支付其从工作至离职期间的工资2.1万元。


“既不承认我是合伙人,又要我承担合伙责任,工资也不给结。”张某这才意识到,所谓“合伙人”并无实际保障。多次协商未果后,他向宝山区总工会“一站式”职工法律服务中心求助。


企业说法自相矛盾


调解过程中,快递公司表示,其早在2021年与驿站签订业务分包协议,并备案了最初5名合伙人。后续人员变更未重新备案,因此公司仅认可原始合伙人名单。张某所称“接手合伙份额”,系其与李某之间的私下行为,公司并不知情,押金损失亦不应由公司承担。但同时,公司又认为张某此前以“合伙人”身份参与运营,应承担一定成本责任,在驿站账目未清前暂缓发放工资“具有合理性”。


对此,张某则强调,自己日常工作与普通快递员无异:按时到岗、接受管理、完成派件任务,收入来源也是按件计酬。尤其是同一驿站承接的其他快递公司,均已与其完成工资结算,唯独该快递公司拒不支付。


“付出的是劳动,却拿不到报酬,张某遭遇的是典型的新就业形态权益争议。” 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道。


逐项拆解责任推动解决


在后续调解中,工作人员从法律关系入手,对案件进行梳理。“从现有情况看,应当将本案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予以区分处理。”她表示,一方面是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另一方面是其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两者性质不同,不宜混同。


据此,在“合伙人”认定上,张某既无书面协议,也未在企业备案,其资格来源于个人之间的转让,缺乏相应依据,难以认定为驿站合伙人。而从实际用工情况看,张某虽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但其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及报酬形式,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企业以“合伙人责任”为由延迟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在明确相关责任后,工作人员一方面向企业释明工资支付义务,推动其依法履行;另一方面联系李某,就押金问题开展沟通协调,督促其承担相应责任。


经多轮调解,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快递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工资2.1万元,李某退还5000元押金,张某同步解除劳动关系。


宝山区“一站式”法律援助负责人表示,在平台经济与灵活用工模式下,“合伙人”“承揽人”等身份外衣,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风险意识,重视协议签订与证据留存;对企业而言,更需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以“身份模糊”规避责任。工会作为第三方调解力量,可以在此类纠纷中发挥 “前端化解、依法兜底”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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