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到年底,关于年终奖和十三薪的话题,都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有人说,十三薪属于工资的范畴,只要有约定就一定要发;而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畴,企业可发可不发。若有违纪员工,可以扣发年终奖但不可扣发十三薪。这种说法对吗?先来看一则案例。
张某因违纪被公司停发奖金
张某是某咨询管理公司的项目经理。2016年7月15日,公司向张某发出邮件,通知其在2015-2016财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绩效考核奖金为165,000元。
2016年8月3日,公司发现张某2016年7月的报销单据中存有发票与水单不一致,入住不同酒店的水单相同,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等情况。公司遂对张某展开调查。
2016年8月18日,公司向张某发出关于暂停发放奖金的通知:“决定暂停发放你2015-2016财年奖金,直至……最终合规调查通知……”。
公司的年终奖政策规定,对于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经济处罚的措施,可以扣除员工的奖金。
2016年9月4日,公司认为张某违规行为证据确凿,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张某不予发放2015-2016财年的绩效奖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司2015-2016财年的绩效奖金是基于员工当年度行为的考核和评估确认的;张某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16年7月,对此公司已经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决定,若再施以扣除全部绩效奖金的处罚,缺乏依据,显然也加重了对员工的处罚力度。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有关年终奖的诉求。
本文作者为《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本市资深劳动法专家周斌,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19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