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禁摩令”越界了

来源:上海工运 作者:何以弘 发布时间:2024-11-23 16:00

摘要: 公司确实有发文,该通知针对内部员工,主要为了警示员工。

日前,社交平台上流传的一张“好利来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通知截图引发热议。该通知显示,好利来一位员工于休息期间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不幸离世,好利来因此发布该通知,并称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好利来官方客服向媒体表示,公司确实有发文,该通知针对内部员工,主要为了警示员工。


诚然,作为知名烘焙企业的好利来发布通知的初衷是好的,提醒员工注意交通安全,关心员工福祉,摩托车是“人包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系数高,若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但细细品来,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出行,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以通知的手段和方法予以禁止,并以此为由“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难免让人觉得企业管理有越界之嫌。


暂且不论企业“好不好”的初心,让我们直抵“能不能”的法律问题,该通知不管是程序还是内容,都涉嫌违法,对员工也不产生约束力。


从程序角度来讲,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单方决定来设置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则,如果想要出台有效的解除规则,必须制定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从内容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只能对用工管理过程中和组织生产所必要的事项进行规范。劳动者上班前、下班后,其交通出行方式和个人生活,属于私人自主的范畴,用人单位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超越员工管理的范畴,干涉私人生活。有律师指出,即使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骑乘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未必会被认定为工伤,还需要考虑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公司不能因为担心承担工伤责任,就此干预员工上下班的方式,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这份通知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的用工管理手段简单、思路粗暴。


当下,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管理和约束存在认知误区。为了保障有组织生产的进行,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但这一权利应依法行使且不可滥用。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合法,同时还应受到合理性控制,否则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对于员工非工作时间的行为,用人单位一般只能作倡导性规定,很难做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范围是有边界的,在制定涉及员工个人行为的政策时,需要严守工作与个人私生活的边界,审慎评估出台相关政策。相对而言,对于管理边界以外的个人行为,员工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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