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防暑降温“十六字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5-08-08 13:01

摘要: 缩短工时、发放津贴、调整岗位、慰问基层。

在骄阳似火、热浪灼人的炎炎夏日,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不容小觑。用人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念好防暑降温“十六字令”:缩短工时、发放津贴、调整岗位、慰问基层。


一、缩短工时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按照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科学调整作业时间。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必须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处于37℃至40℃区间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在35℃至37℃时,要通过换班轮休等举措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同样不得要求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以上海为例,其高温预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分别对应最高气温升至35℃、37℃以及40℃以上。《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明确规定,在高温预警期间,用人单位应减少或避免安排户外作业,如必须进行,则需配备防护装备或采取限时轮岗措施。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因高温天气而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绝不能因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发放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特殊补偿,对保障其安全与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它由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制定标准,在上海,目前每月为300元。按规定,企业于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应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其发放条件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露天,或工作场所温度是否高于33℃,与当月是否有高温日并无直接关联。用人单位应避免陷入“无高温天气则不发放津贴”的误区,只要符合任一条件,就需按时足额发放。


针对“半露天”岗位或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界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状况,借助工资集体协商等途径,制定出合理的发放办法。对于当月未满勤的劳动者,虽法律未明确规定,但通常依据合理性原则,对在岗且正常出勤的劳动者发放津贴,缺勤者则可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后相应扣除。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用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高温津贴也不例外。这是基于实际工作环境产生的法定待遇,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管理者,有责任支付这笔津贴。例如,在建筑工地、露天维修等岗位的派遣员工,应由实际安排高温作业的用工单位支付津贴。若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员工有权向任意一方或同时主张权利。


由于各地高温月份及高温费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当劳动者异地工作,即劳动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不一致时,应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发放标准;若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签订地标准执行,且该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高温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向12333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申请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调整岗位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若发现劳动者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作业的病症,应及时为其调整岗位。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依据相关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特别地,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孕期女职工禁止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慰问基层


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人体大量出汗,极易造成水盐代谢紊乱,因此,为职工提供含盐饮料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持续供应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这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各级工会组织需积极发挥作用,督促行政按时发放防暑降温劳防用品和高温津贴,确保不以钱物替代清凉饮料供应,并且强调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工会还应加大服务资源投入,对工业园区、楼宇、建筑工地等群团服务站给予支持,设立专供高温作业职工休息的场所,同时提供合格且足量的清凉饮料。


工会组织的高温慰问活动应紧密围绕夏季劳动保护工作特点,聚焦重点区域、项目和人群,将服务职工的实事项目与防暑降温工作有机融合。要特别关心职工,尤其是奋战在一线的职工,落实高温慰问专项资金,优先采购消费扶贫产品。同时,充分利用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等设施,积极参与“夏送清凉”行动,为环卫职工、出租车驾驶员、快递员和网约送餐员等户外劳动者配送防暑护具、药品、清凉饮料和清洁用品,切实解决他们在高温天气下的实际困难。


总之,在夏季高温时期,用人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全力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深深的关怀,更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本文刊发于《上海工运》2025年第6期)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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