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劳权|不再是“一个人的胜诉”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6-04-14 16:56

摘要: “平等就业”不再是少数人的胜诉成果,而是全体劳动者的普遍权利。

近日,武汉市汉南区9家企业通过8个平台发布“限男性”“限已婚已育”等招聘信息,被当地检察院依法监督整改。此次监督行动并非偶然,检察官通过数据大模型排查发现线索,涉案岗位涵盖操作工、工程师等非女职工禁忌工种,8家招聘平台因审核缺位成为歧视信息的传播渠道。


这起事件不仅揭开了就业性别歧视的隐秘面纱,更标志着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治理,已从过去主要依赖劳动者个人民事诉讼的单一模式,迈入“公权力主动监管”与“民事权利救济”并重的全新阶段。


传统治理:困于“个人维权”的单一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早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就业促进法更是直接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现关键突破:第四十九条将招聘、录用全流程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八十三条明确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劳动监察的执法流程与裁量基准仍在细化,劳动者维权仍以民事救济为主要途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


这一模式的局限性,在“90后女孩小娟诉邮政公司就业性别歧视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2014年9月,小娟看到邮政公司通过手挽手公司发布的快递员招聘广告,其中明确标注“任职资格:男,18-45岁”。尽管如此,自认能够胜任的小娟仍投递了简历,并顺利接到面试通知。在她的争取下,邮政公司酒仙桥营业部同意其试岗两天,但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直言“公司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言语间透露出对女性从事快递行业的固有偏见。


试岗结束后,小娟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却迟迟未收到录用通知。经多次电话沟通与现场询问,她才从相关负责人处得知,因自己是女性,邮政总公司未批准签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娟不仅要固定招聘广告、面试记录、试岗证明等证据,还需支付公证费、体检费等前期成本,无奈之下将两家公司诉至北京顺义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邮政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法院认为,邮政公司主张快递员属于女性禁忌劳动范畴,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禁忌从事的是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且每次负重超20公斤等作业,而快递员的计件工作模式及日常投递任务,并不在上述禁忌范围内。最终,法院判令邮政公司赔偿小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公证费、体检费等实际损失6500余元。


这起经典案例清晰地展现了传统民事维权的核心逻辑:需逐一考量用人单位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群体、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被法律明令禁止、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但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短板——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周期长,且仅能实现个案救济,难以撼动就业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乱象。小娟的胜诉,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当时快递行业“男性优先”的招聘潜规则。


新阶段突破:公权力主动介入的“行政监管+检察监督”模式


过去,就业歧视常被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私事”,司法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维权重担几乎全压在劳动者个人身上。而武汉汉南检察院监督整改案的出现,彻底打破了这一局面,其公权力介入的举措,已超越个案民事赔偿的范畴,形成了系统性治理格局。


此案中,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向武汉经开区相关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书》,绝非普通的整改提示,而是公权力对劳动力市场的主动干预。这一行为背后,是国家履行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平等劳动权宪法义务的鲜明体现,标志着反歧视治理从“私权博弈”上升为“公权担当”。


检察院还要求相关企业和平台在24小时内开展“拉网式”排查,删除汉南区范围内所有歧视性招聘信息,并建立问题台账动态管理。这一举措突破了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局限,实现了对就业歧视信息的普遍性清理,兼具惩戒性与预防性,是对公域市场秩序的有效矫正。


针对招聘平台,检察院明确要求落实“先审后发”和“三审三校”(自审、平台审、人工复核)制度。这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主体运营流程,通过强制性规制重构招聘信息审核规则,从源头切断性别歧视信息的传播渠道,实现“防患于未然”。


此次整改更推动建立“检察监督+行政监管”联合机制,检察院联合区人力资源局、妇联、工会对涉案企业开展“四方约谈”,明确用工规范。这意味着反就业性别歧视不再是零散的司法救济行为,而是升级为多部门协同发力的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从根源上预防系统性性别歧视。


从武汉汉南案的治理逻辑来看,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已实现三大转变:从“个案救济”到“普遍规制”,过去是“一个人胜诉”,如今是“全区企业强制合规”;从“被动诉讼”到“主动监督”,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主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实现源头治理;从“私益诉讼”到“公益守护”,检察权的介入,将保护个体权益升级为维护全体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完全契合宪法精神。


双轨并行时代:招聘环节必须坚守的“六不准”


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并非取代劳动者的民事维权,而是与私权救济形成“双轨并行”的格局——劳动者依然享有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公权力行动则为私权维权“减负”,通过约谈整改、完善机制,清扫就业歧视障碍,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例如,经公权力排查整改后,招聘平台的合规性显著提升,求职者再遇到歧视性信息时,可直接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快速处理,无需再为固定证据耗费大量精力。


在“公权监管+私权救济”双模式并存的时代,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及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环节必须严守“六不准”,筑牢平等就业的制度防线:


1.不准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除外)。不得在招聘计划、招聘信息中明确标注“限男性”“男性优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发布此类歧视性信息,违者将被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许可证。


2.不准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入职体检中,妊娠测试不属于法定必检项目,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女性求职者进行该项目检查,更不得以此作为录用与否的依据。


3.不准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在面试、录用环节直接或间接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姻状况、生育计划、子女数量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此类信息与劳动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强行询问已构成违规。


4.不准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中约定“入职后若干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限制性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5.不准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对女性求职者设置高于男性的学历、技能、经验等录用门槛,不得因性别差别化对待,否则将被认定为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


6.不准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女性不适合”“岗位需长期出差”等主观理由,拒绝女性求职者入职,或限制其求职范围。


从“小娟个人胜诉”的个案突围,到武汉汉南“全区合规”的全域治理,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步伐愈发坚定。双轨并行的治理模式,既为劳动者撑起了私权救济的“保护伞”,也筑起了公权力监管的“防火墙”。


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的持续强化,性别平等的就业环境将逐步形成,“平等就业”不再是少数人的胜诉成果,而是全体劳动者的普遍权利。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6年3月期)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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