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欲解约,违约责任如何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5-09-30 19:56

摘要: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其中涉及的违约责任、账号归属和竞业限制三大法律问题。

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一批“素人”与MCN等机构平台签约,成为旗下网络主播、网络达人,从事内容创作分享、商业售货等活动。


据行业数据,2024年国内MCN机构数量已突破5万家,主播签约率超过70%,但随之而来的解约纠纷年增长率高达45%。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其中涉及的违约责任、账号归属和竞业限制三大法律问题。


私自解绑手机号引发的违约纠纷


90后安小姐从未想过,自己与大地公司签订的《达人经纪合同》,会从“改变职业生涯的契机”变成一场轰动的官司。


2022年7月11日,满怀直播事业憧憬的安小姐与大地公司签订《达人经纪合同》。彼时她刚毕业不久,在朋友介绍下接触直播行业,对合同条款的认知仅停留在“公司帮我做直播,我拿提成”的层面。合同明确:公司作为其全球独家经纪方,负责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各大平台为其积累人气、拓展收益,合作期限为五年。收益分配采用“基础保底+流水分成”模式,公司抽成比例为40%;违约责任部分则用加粗字体标注了“单方解约需赔偿200万元”等条款。


但安小姐后来却满腹委屈:“他们当时派了三个工作人员围着我讲合同,说这是行业通用模板,还承诺第一个月就给我投50万流量。我被说得晕头转向,根本没吃透合同内容就签了字,后来才发现里面全是偏向公司的霸王条款,比如连我发朋友圈都要提前报备。”


合作初期,双方关系融洽。公司为安小姐专门建立了由运营、策划、选品人员组成的5人服务群,工作人员每天帮她研究直播技巧、修改个人介绍、策划“职场新人穿搭”系列内容,连带货选品都一起商量,第一个月确实投入了10万元流量推广,让她的粉丝量从0涨到3万。


好景不长,摩擦渐生。2023年6月起,安小姐认为公司选品质量下降,多次提出更换供应商但未获回应;而公司则觉得安小姐配合度降低,原定每周5场的直播常被她以“身体不适”为由缩减至3场。2023年9月,公司通过后台监测发现异常:安小姐把公司帮她绑定的安全手机号给解了,还疑似用其表姐的身份在快手平台开了小号,半个月内直播5场,粉丝量达8000人,甚至在橱窗里挂了非公司提供的化妆品链接。公司立马发了告知函,限她3日内整改,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安小姐对此不予认可:“原手机号本来就是我的,最近总收到骚扰电话才换的,换号码还要公司点头?哪有这道理!表姐的账号是她自己想做直播,跟我没关系,更没私自上过商品链接。”两边各执一词,沟通多次后彻底决裂。


2024年1月,安小姐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她提交了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兑现50万流量承诺,且选品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公司没有好好履行义务,合同条款也太不公平。


公司这边也不含糊,反手就提起反诉:“安小姐多次违约,解绑安全手机号导致我们无法管理账号,开小号分流粉丝造成损失,还在粉丝群说公司‘压榨新人’,诋毁公司名声!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就得禁她在所有平台直播3年,再赔我们分成差额33万多元、违约金200万元,还有1.3万元律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该遵守。但这份合同带着人身属性,讲究的是互相信任,现在两边闹到互相起诉的地步,继续合作也是僵局,合同目的根本达不到。所以,法院支持安小姐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解除了,但安小姐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确实构成了违约,该赔的还得赔。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履行1年零6个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大小,还有直播行业粉丝流失快、收益不稳定的特点,酌情让她赔偿公司9万元。


至于解绑安全手机号的问题,法院认定是安小姐违约,但认为合同里“每违约一项赔偿50万元”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理,故调成了1万元。而公司说的“开小号”“诋毁名誉”,因为仅提供了小号直播截图和匿名粉丝的证言,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不认可。


尤为关键的是,公司要求“禁播3年”的请求,法院直接驳回:“这明显是加重安小姐的责任,限制她的就业权,违背公平原则,不行!”


最终,安小姐总共要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外加3000元律师费,公司的其他要求都被驳回。


经纪合同提前解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自愿签署的《达人经纪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安小姐主张“被哄骗签署霸王条款”,但因未能举证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如公司未隐瞒条款或利用优势地位强迫签约),未被法院采纳。


需要明确的是:本案涉及的经纪合同(委托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本质差异,导致违约责任规则完全不同。


经纪合同(本案类型)适用于平等合作关系(公司提供资源,艺人自主性强),违约责任范围广,可约定包括解约、竞业限制、账号管理、独家合作等各类违约情形,如本案中解绑手机号、私开小号均属违约。违约金可覆盖预期利益,违约情形及金额可自由约定。公司可主张培训投入、流量扶持等沉没成本及未来收益损失,但需合理证明;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


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劳动者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专项培训后提前离职)或竞业限制时需支付违约金,且金额上限受法律约束(如违约金小于等于培训费);劳动者的辞职权不可剥夺,提前30天通知即可离职,不构成违约(无需赔偿)。违约金标准法定化,法院仅审查是否超出法定上限(如培训费分摊),一般不主动调减。简而言之,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安小姐可能无需支付违约金。


但在安小姐案中,双方是经纪合同关系。安小姐在合同期内(剩余3年)单方终止合作,构成根本违约,需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定9万元违约金:公司前期投入:提供策划、运营支持、资源引流等孵化成本,经核算约13万元;行业特殊性:主播粉丝黏性随迁移流失,按安小姐当前月均2万元流水计算,公司未来3年预期收益损失约72万元;过错程度:安小姐主动解约是主因,公司虽未完全兑现流量承诺,但未构成重大违约;损失证明不足:公司主张的33万元分成差额、200万元违约金缺乏实际损失证据,也未能提供详细投入凭证或未来收益评估报告。


解绑安全手机号构成实质性违约


在安小姐案中,解绑安全手机号被法院认定为违约行为,虽然违约金从约定天价调减至1万元,但这一争议深刻反映出直播账号作为新型虚拟财产的权属复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直播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其特殊性在于:账号依附于平台规则(所有权归平台)和用户协议(使用权归注册者),而经纪合同的介入可能分割实际控制权。


账号价值源于粉丝量、商业变现能力,需持续投入运营维护。安小姐案中,其账号在1年半内积累的5万粉丝,按直播行业“1粉丝=1元估值”的惯例,账号价值约5万元,其中公司投入的流量推广贡献了60%的粉丝增长,这也是公司主张账号管理权的核心依据。


法院通常综合合同约定、实名认证主体、投入贡献比例三项核心要素判定账号归属:


一是合同约定:审查是否明确约定账号归属、控制权及解约后处置方式。如合同约定公司拥有账号管理权,解绑即属违约。


二是实名认证主体:审查注册信息与身份绑定情况(个人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


三是投入贡献比例:审查双方对账号孵化、运营、推广的成本(资金、人力、流量采购等)。


本案中,安小姐个人实名注册账号,但合同约定“合作期间账号由公司统一管理”,移交了控制权。法院虽未直接处置账号归属,但通过认定解绑手机号违约,隐含承认公司在合同期内对账号的合法控制权。安小姐“解绑手机号”看似是技术操作,实则触及经纪关系核心——公司对商业渠道的掌控力,因为安全手机号是找回密码、更换绑定银行卡的关键验证方式。


实践中,类似违约行为包括:私自修改密码、解绑银行卡;用亲属身份开设“小号”分流粉丝;在橱窗嵌入非合作商品链接(构成收入分流)等。


对此,笔者建议主播签约前核查账号实名状态,避免用公司身份注册个人内容号;要求合同列明账号控制权变更条件(如“解约后3个月内逐步移交”),并明确粉丝迁移、商业合作收尾等细节。


竞业限制:经纪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差异


在安小姐案中,法院驳回公司“禁播3年”的请求,直指经纪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这一争议反映出新型业态下法律规则的模糊地带。


经纪合同竞业限制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是商事合作中的附随义务。经纪合同中任何签约主体均可约定竞业限制(如主播、艺人),无需符合“知悉商业秘密”条件。其正当性源于商业投资保护(如MCN前期孵化投入)。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仅限“高管、高技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普通员工不适用。主播若仅为内容表演者,可能被认定为非适格主体。法定最长期限为2年,超期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中,若安小姐不符合“知悉商业秘密”条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直接无效;但若“知悉商业秘密”,即便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补偿标准过低,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按不低于离职前年薪30%且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主张经济补偿。


在经纪合同中,即便安小姐不符合“知悉商业秘密”条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仍可能有效,但法院若认定其单方加重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可能判定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经纪合同竞业限制的审查更为严格。据统计,近三年的相关判决中,约65%的“全平台禁播”条款因“限制过宽”被认定无效。


由于主播的个人形象与粉丝黏性是MCN的核心资产。安小姐案中,公司主张“禁播3年”却未约定任何补偿金,法院认定其“加重责任、限制就业权”。法院在审查经纪合同竞业期限时,常引入“生存权保障”标准。主播依赖直播为唯一收入来源,3年禁播将剥夺其基本谋生能力,远超合理商业保护边界。参考各地判例,竞业期限通常以6至12个月为宜,且补偿金不得低于主播月均收入的30%。


对此,笔者建议主播拒绝“无偿禁业”:签约时要求加入补偿金条款(如月均收入的40%~60%);同时限定竞业范围,明确到具体平台或领域,如“不得在抖音带货”而非“全平台禁播”。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安小姐们”沦为资本博弈的牺牲品,同时不挫伤MCN培育新人的积极性。


(以上案例根据真实判例改编,案号:(2024)沪0117民初1425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文刊发于2025年8月期《上海工运》)


责任编辑: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新刊速递|国家如何布局高质量发展...

情欲漩涡中的工伤裁量

念好防暑降温“十六字令”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