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以和谐劳资关系而著称,其劳动争议解决和工会制度是构成这一和谐关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一、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2019年4月随着《雇佣法令》修订案的生效,不当解雇和薪资纠纷可同时由劳资关系仲裁处负责。
1、调解先行
任何纠纷在被劳资关系仲裁处正式受理前必须先经劳资纠纷三方联盟(TADM)调解,调解无效方可进入仲裁。劳资纠纷三方联盟由代表政府的人力资源部(MOM)、代表工人的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NTUC)和代表用人单位的新加坡国家企业联盟(SNEF)共同构成。劳资政三方架构保障了各方参与权和劳资利益的平衡,保证调解的公正性。除了调解纠纷,劳资纠纷三方联盟也专为员工和自由职业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快速处理
新加坡的争议解决时效制度也别具一格。有关工资的争议,如果员工仍然在职则必须在纠纷产生后的1年内提起;如果已经不在职,则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6个月内提起。不当解雇争议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个月内提起,如果怀孕女员工怀疑自己面临不当解雇的,可以在分娩后2个月内提起争议。与中国长达1年的诉讼时效相比,新加坡更强调争议的高效处理。
新加坡劳动关系仲裁处还设置了最高20000新币受理上限,特殊情况下可达30000新币。如果请求的金额超过上限,申请人要么选择放弃超额部分获得较快处理,或者向普通民事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审理周期更长。
二、富有特色的工会
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目标,也是新加坡所追求的目标。自1965年新加坡建国以来仅有两起罢工,一次是发生在1986年的造船厂工人罢工,另一次是2012年的外籍公交车司机罢工。新加坡法律对罢工有诸多限制。
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被称为新加坡工会运动的“心脏”,该会受执政党人民行动党领导,下属有59个注册工会。其前身是成立于1945年的新加坡工会大会(SGLU),后于1946年更名为新加坡工会联合会。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与新加坡国家企业联盟以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建立了很多三方联盟,在劳动关系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很多人认为这个劳资政三方机制对新加坡劳动环境的繁荣稳定功不可没。
劳资政三方架构形成于新加坡建国之初,三方共同订立了《工业进步宪章》和《生产力实践守则》确立了这一机制。1972年又成立国家工资委员会(NWC)和2007年建立公平就业实践三方联盟(TAFEP)进一步强化了机制各方的联结和共同作用,成就了今日局面。在纠纷解决部分提到的劳资纠纷三方联盟(TADM)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职工总会的工会议员列席各种政府会议和与政府各个职能部分进行辩论、抗争,为工人争取利益。全国职工总会为工人争取利益的另一个武器是产业仲裁法院(Industrial Arbitration Court)。
新加坡工会的观点是,打官司是比罢工更好的替代方案。它比暴力对抗危害更小、更缓和、成本更低、更快速。当和解只是或早或迟的事情时,双方在法庭上大吵一架总比罢工更容易恢复履行劳动关系。产业仲裁法院主要有四项职责:1. 批准集体协议;2. 批准集体协议的变更;3. 审理工会和企业共同提出的有关集体协议及其履行的任何争议;4. 受理工会或者企业向法庭就《就业法》第50(1)条的争议、关于就业转移的争议、继续签订集体协议、解释集体协议等事项提起的单方申请。根据产业仲裁法院公开的数据,该法院在近十年间,平均每年处理6个案件,批准380多个集体协议和14个集体协议变更请求。
与普通司法裁判机构作出决定时考虑的因素所有不同,产业仲裁法院不仅需要考虑到争议各方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还需要考虑新加坡的经济环境和劳资关系环境。在处理再就业纠纷案则应根据《退休和再就业法》与再就业有关的三方指导方针来做出决定。产业仲裁法院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是工会代表某一退休员工向法庭提出单方申请,要求其用人单位解释该退休员工为什么没有得到裁员补偿。产业仲裁法院认为该退休员工不再适用裁员政策,因此决定不向用人单位发出指令要求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