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那些事!试用期员工能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佳敏,汪娇钰 发布时间:2019-11-29 08:31

摘要: “常规操作”年休假,单位可能已违法!

我们先从刚进公司的新员工说起。有些公司规定,员工进公司一年以后才能休年休假,而不少新进员工,因为身处试用期,要好好表现,也不敢提休年休假的事。那试用期员工到底能不能休带薪年休假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17年9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后,小王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公司拒绝了申请,理由是,按照单位规定,试用期员工是不享受年休假的,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他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而劳动仲裁以小王未连续工作1年(满12个月)为由,拒绝了他的诉求。


试用期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能一概而论。这个问题中暗含法律问题:什么是带薪年休假的适格主体和不适格主体?先来谈谈“适格主体”。《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针对“连续工作满1年”,《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明确:“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再来看“不适格主体”:带薪年休假的不适格主体。这个问题我认为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形:绝对不适格和相对不适格。先来看绝对不适格。根据本市相关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船员就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除上述明确规定之外,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制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工等,均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相对不适格,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包含以下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因此,只要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无论是否发生在前一用人单位,或是否跨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不具备上述不适格特定情形,劳动者在新单位入职第一天就应享有带薪年休假。但请注意,在裁审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立即入职新用人单位,中间工龄未中断,且满足“满12个月以上的”,到了新单位,自然即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如果中断了,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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