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国有企业任职试用期不同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19-12-18 09:54

摘要: 小黄遇到的干部提拔过程中规定试用期的问题应当怎样理解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个简单的介绍。

小黄于2015年6月18日入职某国有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职位,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前6个月为试用期。2018年7月,公司根据内部提拔程序,想提拔小黄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成为一名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公告中,公司明确,经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必须实行任期试用期制度。因此提拔为销售部经理后,安排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对此,小黄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小黄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小黄在2015年入职时,已经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考察,目前提拔再安排一年的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的最长时间限制,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提拔过程中再次安排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但用人单位却认为,国有企业参照适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提拔干部适用任职试用期制度,并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


小黄遇到的干部提拔过程中规定试用期的问题应当怎样理解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确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时间长短和次数上的限制,在该法第十九条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试用期,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用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设该期限的目的主要是甄别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合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该试用期内被发现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导致的结果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二、任职试用期不同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那么,本文前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观点和工作安排有没有道理呢?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显然,这里的“任职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一般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在“任职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并不会导致该人员“劳动关系”的解除。


用人单位适用“任职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存在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


1、适用情况不同。“任职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往往不适用于初任职位,而适用于提拔职位等过程中;“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劳动关系建立初期,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结尾期间。


2、目的导致结果不同。“任职试用期”考核针对的是“任职或履职情况”,考核合格则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则可以恢复原职,但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结;但“劳动合同试用期”针对的是“录用条件”,考核合格则办理转正手续,考核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黄把“任职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试用期”混淆了,故他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三、国有企业提拔程序适用党政机关有关规定具有合理合法性。


笔者最后要指出的是,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用人单位,在干部管理的要求上,不同于一般的非公有制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也应当根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要求参照相关的党政机关规定执行。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国有企业参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干部提拔程序中适用任职试用期一年的规定,是具有合理合法性的。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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