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经济处罚不能随心所欲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2-03 14:21

摘要: 即使有些地方肯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或是肯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减低、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也是有边界的。

需指出的是,即使有些地方肯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或是肯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减低、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也是有边界的。


首先,职工必须存在违纪行为,即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不是一般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其次,经济处罚或扣减部分工资应当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规章制度中有对违纪的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同时还规定有相应的降低工资的数额。


第三,相关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对于经济处罚或扣减工资的金额限制应当合理、合法。


此前搜狐公司对于迟到者单次罚款为5元或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迟到一次罚款500元,最高可以进行千元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值得质疑。假设某位职工日工资仅有1000元,迟到一分钟就罚款500元至1000元,显然不合理。


另外,有的地方规定扣减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还有的地方同时限制用人单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当然对于旷工等未出全勤的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而无须考虑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有的公司规定:“职工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到岗的视为迟到,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外到岗的属于旷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及早退达5次,计旷工1次”,如果职工虽然存在迟到行为,但当日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显然亦不合理。


【相关判例】2013年9月份,上海法码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贾某共计10次迟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10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及早退达5次,计旷工1次;旷工1天扣3天工资。公司以此扣罚贾某当月薪资3000元。


后贾某经劳动仲裁上诉至长宁区法院。法院判决: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10元,该规定尚属合理。公司以5次迟到合并计算旷工一次并扣除3天的工资,则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贾某2013年9月迟到10次,以扣款100元处理更为妥当。公司应返回该月工资扣款2900元。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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