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被派遣女职工的生育待遇谁负担?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0-03-16 12:46

摘要: 对内允许约定社保缴费,对外共同负担社保责任

■基本案情


女职工梁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自2008年5月至2018年11月28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某矿业公司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约定,劳务派遣费包括的内容:1.派遣员工工资;2.甲方应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


2017年12月1日,梁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休完产假后,梁某自2018年4月25日继续在矿业公司上班,2018年11月28日,梁某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支付梁某的产假工资和社保费用问题,梁某、劳务派遣公司和矿业公司三方产生劳动争议。


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仲案字(2019)第324号裁决书:矿业公司将梁某的产假期间工资13334.68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足额支付给梁某;矿业公司将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3623.12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返还给梁某;驳回梁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用工单位不直接承担


矿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矿业公司无须支付产假工资及返还社会保险费合计16957.8元。梁某未起诉。在一审时,梁某提供了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生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梁某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即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即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梁某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应由用工单位矿业公司直接承担。


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726民初986号民事判决:矿业公司不应直接承担梁某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期间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二审:用工单位应当支付派遣单位负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称:矿业公司提供的《员工事假审批单》上并无梁某的签字,女性怀孕存在明显的外在特征;《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了矿业公司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的情形,本案的情形与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情形不符。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定的权利,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法定的。矿业公司将梁某退回,既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识,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矿业公司具有及时补齐社会保险缴费差额的义务,同时作为用工单位,矿业公司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


矿业公司答辩称,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


梁某答辩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没有给其上生育险,因此,其生产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应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梁某作为一名女性职工,依法享有享受产假的权利,在休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应降低。


《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劳务派遣费包括的内容和支付方式,根据约定,梁某产假期间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应由矿业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梁某,一审判决矿业公司不应直接承担不当,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有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9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2019)冀07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矿业公司给付梁某生育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合计16957.8元;劳务派遣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对内允许约定社保缴费,对外共同负担社保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合同形式约定社保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三方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务派遣单位“用人”不“用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名义”法律责任;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承担用人单位的“实质”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劳务派遣工权益被侵害,如何追责?

专家访谈:以“责权对等”原则保障...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是否享有产假等...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