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是一家航空机械制造公司的工会干部,最近在调处本单位一起劳动争议的时候碰到了难题。我们制造车间员工工资实行的是计件制。不同零件、不同加工工序所需的工时都有标准。每月企业会制作加工零件工序流程卡,员工完成相应的工序后签字确认,月底再交由质检员对其完成工时总额、件数和质量进行确认。按合同约定,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定额的,可以拿到基本工资,超额另行计算计件奖励。
老钱是老员工,原来一直干得挺好的,但去年下半年开始 ,他常常完不成定额,有时甚至只能完成定额的20%-30%。整个车间只有他一个人没完成定额。开始,公司领导以为是车间里没有合理安排其工作,为此,专门让我们工会干部去调查。我们找了其他员工谈话,还调看了监控录像,发现问题还是在老钱身上。他常常没干多久就不见人影了,造成待加工零件积压。我们问其原因,他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经我们说情,公司决定再给他2个月考察期。这2个月老钱虽有改观,但仍未完成定额。公司领导明确表示,按照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定额工作属于消极怠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老钱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了车间正常生产任务的完成,其再不改正就解除合同。而老钱则表示,我天天来上班,完不成定额也没办法,摆出了一副“等你解除”的架势。我们了解后才知道,原来老钱兄弟开了个厂,想请他去帮忙。老钱觉得辞职的话,十几年工龄就浪费了。他认为完不成定额,单位要解除其合同肯定是要付补偿金的,所以就等着单位提出解除。我知道老钱的动机不纯,但他到底哪里不对又说不清楚。所以想向你请教一下,看看如何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读者章先生
章先生:
我国一直致力于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倡企业给员工成长、发展的机会,给为企业长期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在履职期间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劳动义务,维护企业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理,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其除了认真履行劳动的职责,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外,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法定工作时间的定额是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也是计算其超额工作待遇的基础。你们公司对每个零件加工所需工时进行核定来确定计件制员工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量,符合规定,且该制度执行多年,已成为全体员工履行合同、获取报酬的标准,老钱亦应按此履行。
老钱认为其完不成定额任务,单位如解除其合同,根据不胜任工作的解雇条款规定,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显然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规定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素质或劳动技能的不足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而非劳动者主观原因造成不能胜任。
老钱是老员工,原来完成定额情况一直很正常。从你们调查的情况看,去年下半年开始其上班常常脱岗,连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量亦不完成,无其他合理理由。而同车间其他员工均能完成定额,显然这不是他能力的问题,而是他怠于行使劳动义务。老钱主观上已无继续履约的意愿,其行为也已导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且对整个生产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称其再不改正,将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你向老钱解释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他这种投机取巧的想法要不得。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