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录用通知后,能不能再撤回或撤销呢?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4-17 10:32

摘要: 用人单位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到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签署前的缔约义务没有规定,遇到相关情况可以按照《合同法》处理。企业给应聘者发送录用通知时,虽然劳动关系尚未正式成立,但具备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具体内容要素的录用通知(offer letter)可以被视为是订立合同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意思就是希望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


需注意,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说,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录用通知(offer)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发出了要约能不能再撤回或撤销呢?入职是一个双方行为,应聘者在收到offer通知时,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在应聘者明确回复接受offer的情况下,如果招聘单位随意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将损害应聘者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新媒体时代,普遍使用电子邮件,录用通知在发出后即到达了应聘者邮箱,一般不大可能再撤回录用通知。


用人单位要想撤销录用通知书可不可以呢?不是说不可以,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如果录用通知中向应聘者明确了约定回复期限的,在回复期限内,即便应聘者尚未回复,用人单位也不可单方撤销录取通知书。


当然,用人单位可写明: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回复,此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如果应聘者没有及时回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另外,应聘者在取得录用通知后,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入职材料。应聘者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交用人单位合理要求的材料,公司规定录用通知失效,则无可厚非。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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