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马同志:
疫情发生后,我们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延迟了复工时间。但老板要求我们与企业共渡难关,说延长休息的天数,一律用各人的年休假折抵。这样的说法对不对?我记得好像企业是可以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我们是不是必须服从?
读者 小毛
小毛:
一,年休假安排应协商一致。根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制度执行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最大争议,就是年休假的主动权究竟在谁这一边?如果都由单位作主,如何体现“考虑本人意愿”这一条?但都由职工说了算,也有问题。因为有的企业阶段性工作很忙,或者有人生病需要人顶替,职工如果没有全局观念,都一休了之,岂不耽误了工作?所以现实用工中,需要结合单位特点,统筹安排,协商一致,达到共赢。
二,强制抵假不妥。疫情发生后,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这延长的假期算什么性质?好多专家进行了探索,各有说法。我个人看法,这是国家从防疫角度采取的措施,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只是工资报酬支付上参照了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即一是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二是上班的要参照双休日的标准补休或支付加班报酬。由此看出,企业用年休假折抵是没有依据的,更何况有些企业的职工还在家里办公。当然,除非以后国家有新政策发布。
三,“共渡难关”有前提。其一,有的企业以前在等工、停工时统筹安排员工年休,那是企业依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与职工、工会协商后统一执行的,并非针对个人,也并非不可以。而问题是现在是国家针对疫情作出的统一规定,前提也不涉及企业生产任务饱满与否,所以,企业再以所谓“结合生产特点安排年休”就脱离了当前的防疫大局和用工实际。其二,有的员工因为企业工作特别忙或者职责所在,主动放弃或减少年休,这是他个人的觉悟、姿态,并不等于企业可以一律强求全体员工都如此。所以,所谓“共渡难关”值得倡导,但前提也要区分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主客观情况。
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