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堵点析疑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综合调剂使用职工年度双休日?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05-06 12:04

摘要: 上海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为您析疑。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综合调剂使用职工年度双休日?


答:疫情期间,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沪府规(2020)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在这个前提下,如何调剂呢?


假设一家单位在2月10日符合上海市规定复工条件,但有员工A因自身或其他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如期返工上班,在2月10日至2月14日未提供劳动。员工A在复工后,可以连续或累计在每周工作6天,以此弥补2月份作为提前休息的5天。


但必须指出的是,因政府强制措施造成延迟复工且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复工复产后不可以在2020年度内安排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在强制措施结束后复工,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双休日,但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天数限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标准工时制前提下)。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是确保劳动者的体能和健康,作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在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的前提下,安排每周工作六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调剂补工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长限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先休息后补工,每周工作6天,在工作时长上的确突破了每周40小时的规定,但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因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补工时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增加4天的补工时间是32小时,在延长工作时长上并未超过法定标准。


当然,作为企业来说,切莫把“综合调剂使用年度休息日”与“企业停工、停产放假”混为一谈。企业停工、停产,放假员工的劳动报酬定性,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此期间再实施综合调剂使用年度休息日的方案,显然不合理。


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剂如何处置?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民主程序的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双休日方案应当视为有效。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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