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车间生产线上的职工。因为是生产型企业,车间的噪音很大。他向自己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想要更换工作岗位,原因是自己耳鸣,对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曾做过分贝测试,车间内机器发出的声音分贝远高于外界。因此在他看来,车间的噪音超标,造成他耳鸣,应当算作职业病。但经过专业部门的分贝测试发现,虽然车间内的噪音高于外界,但未到诱发职业病的程度。而张先生的耳鸣在他离职后有所缓解。
无独有偶,本报也曾接待过两起有关职业病的投诉。照明公司的检测员何先生在为灯泡调光时,发生眼睛干涩等情况。起先,经理以没人顶替为由,拒绝了他的换班要求。但是随着工作繁忙,他的眼睛不适症状集中暴发,经医生诊断为视疲劳导致的干眼症,而此时,经过测试,他两眼的视力仅为0.15,较入职前1.0的视力相差许多。
而在材料研究所精细氧化物陶瓷开发部工作的江云龙,因为工作时双手必须直接接触陶瓷粉末,而他本身又是过敏体质。在工作了两年后,他的右手出现异常,呈黑紫色,与左手形成一双“黑白手”。为了看病,他连续去了3家医院治疗,皮肤改善并不明显,他也曾听人建议,动过去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念头,但专家的一席话让他觉得职业病鉴定之路非常难走。按照专家的说法:“职业病通常都具有群体性,一般来说粉尘对应的是尘肺,皮肤问题至今还没遇到过。”而且他的病症在职业病目录中也没有明确,因此,要划入职业病行列并不容易。
分析:工作环境也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
很多人都认为职业病与安全生产没有关系,但事实上,职业病的养成与工作环境并无关系,而工作环境则与劳动保护息息相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中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也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而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呈现的特点中,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导致这一病症与工作环境息息相关。例如职工在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或是异常气象条件工作,就有可能发生职业病。不难发现,若是在需要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内,职业病与劳动保护就挂起钩来。
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因此,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同时,还应当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及时安排所在岗位上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早发现早治疗,以推动工作环境从“安全”向“健康”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