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三项待遇”之伤残津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7-02 10:37

摘要: 伤残津贴适用于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六级的劳动者。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人员按月支付的津贴,适用于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六级的劳动者。其中工伤一至四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且应当满足难以安排工作的条件;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伤残津贴。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对于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计发基数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此次本市调整的是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规定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85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8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871元/月,致残二级7351元/月,致残三级6903元/月,致残四级6468元/月。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虽然本次调整的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但并不意味着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没有保障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人员,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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