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果职工入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须缴纳,缴费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根据本市规定,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但次月起单位仍应按职工本人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如小王在2020年7月15日进入某小型企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000元,其中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8000元。那么在2020年7月份,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单位对于小王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
从2020年6月到12月,本市社会保险费率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共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10.5%。
小王2020年7月份工作天数为23天,2020年7月份小王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她7月15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当月实际工作12天,应得工资为8000元/21.75*12=4413元,低于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927元,社保缴费基数应按下限4927元核定,即2020年7月单位为小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约为493元,小王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约为517元。
另需注意:从2020年8月份起,小王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既不是按照下限4927元核定,当然也不是按照转正之后的10000元核定,而是按8月份全月工资性收入8000元(即她的试用期工资)核定。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小王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可按试用期全月工资性收入8000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