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王某内退后到一家物流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月工资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平时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2019年物流公司解雇了王某。王某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补足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和解雇的经济补偿金等。而物流公司告诉他,他是特殊劳动者,这些待遇都无法享受,他只能到原单位去主张。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加班费,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委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上的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物流公司招用王某时,王某是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但是物流公司招用他在法律上仍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王某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应该享有加班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被解雇时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利。
评析:
在本案中,需注意的是"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的性质是不同的,待遇也不一样。"内部退养"人员仍是在职职工,所以身份上还是"单位人",根据与单位之间订立的有关协议领取生活费,而且单位和个人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是指国家社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批准正式退休的人员,该人员身份上已是"社会人",可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用人单位招用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可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