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在本市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的肖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自己投资开办的微商网店生意不好,关店后,前来上海谋生。
虽然没有技能,但仗着身强体壮,被一家工地的老板看中,干上了“小工”。由于是新来乍到,老板明确,先过试用期,如果勤奋能干,就留下来。我认为这个条件有些苛刻,但还是认了。哪知,老板又说,上工地要发工作衣、安全帽这些劳防用品,这些都是用钱买来的。如果我想干,先要交500元的工装费押金。
对此,我十分无奈。我就想问问,企业能这么干吗?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回答:法律明确禁止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无论是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工装服、体检费,还是扣押身份证,这些做法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是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地这类用工流失率较高的地方,既为了制约职工流动,也为了节约正常招聘所支出的成本,采取了扣押证件、收取押金等做法,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