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协议有效,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09-08 16:31

摘要: 鉴于苏旻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庭审时,苏旻说,公司要求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未尽到解释义务,并一直催促她尽快落笔,未给予她公平协商的机会和准备时间,进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去公平。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嫌疑。


苏旻认为,她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对此,可理解为她本人因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也未尽到对“三期”女工关怀照顾的法定职责。因公司给付的补偿金数额与法定金额不符,且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禁止员工通过仲裁和诉讼等公民正常享有的正当权益来维护自身权利,所以,该协议失去了公正。在该协议存在欺诈嫌疑,又缺乏公平公正意义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予以撤销,以维持公平正义。


公司认为,从现在的事实来看,苏旻怀孕是真实的,但该事实与本案无关。2019年9月26日,双方已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进行过充分沟通,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苏旻对此也不存在任何误解。因此,不能以当前的事实裁量此前的行为做法。


法院认为,苏旻作为成年人,应对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一解除劳动关系重大事项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故双方签订协议书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经查,该协议内容于法不悖,公司也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因此,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


另外,重大误解系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及标的物本身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不知自己已怀孕这一事实并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范畴。苏旻作为育龄妇女,应对自身生理状况有所了解,其认为签订解除协议时不知自己已怀孕属于重大误解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苏旻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判决驳回苏旻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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