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读者黄女士前来咨询说,她工作的公司总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在北京有子公司。此前,该公司一位北京户籍的员工在北京子公司工作,并在北京参保缴费。现在该员工调回总部工作,但他仍希望在北京参保缴费。
黄女士想知道能否这样办?或者,在成都按北京的缴费标准为其缴费?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这里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因此,员工应在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缴费。该员工调至成都总部后,因为总部与北京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如果其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并终止或解除与北京子公司的劳动关系,则应在成都参保缴费,同时中止在北京的缴费。如果其仍保持与北京子公司的劳动关系,可以认为系借调至总部工作,或者由北京子公司派遣至总部工作,此种情形不应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仍应在北京继续参保缴费。
任何行政主体只能采用适用于本地的法规政策,因此,成都社保机构征缴社保费时,只能根据本地的缴费标准(上限)执行,不能适用外地规定。
李德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