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速递:一起电子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0-09-15 12:34

摘要: 近期,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子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得让人始料未及。而在人与人“零接触”的防疫形势下,“无纸化”“远程办公”逐渐成为一种刚需。近一段时间,为了保证疫情期间的业务开展,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思考并着手实施远程电子劳动合同签约。


与传统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无论是感官认知、签字盖章的认可、文件保存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近期,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子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


劳动者质疑电子合同签名真实性


2019年3月19日,张某向沪上一保安公司应聘。在通过面试后,公司人事使用平板电脑为其建立员工电子档案及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录入基本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照片等操作,并通过张某原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银行卡作实名认证。当日,张某即被公司安排至某大楼物业管理处从事保安工作,月基本工资2480元,加班工资等另计。


2020年4月3日,张某主动辞职。在张某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始终未交付其劳动合同纸质文本。6月,张某向公司经营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诉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拒绝出示关键证据,诉求未获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义务在用人单位一方。


庭审中,保安公司提供了张某的入职登记表及其电子劳动合同打印件,证明在为张某办理入职手续时,使用某第三方人事服务微信小程序录入其基本信息,同步生成电子劳动合同。该份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岗位为保安员,月工资为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等,且经张某的电子签名确认。公司表示,张某可通过系统登记的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登陆小程序进行查询。此外,公司还当庭演示了电子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举证其他同岗位员工也都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


对此,张某认可入职登记表及电子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但以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不可靠为由,质疑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并表示他从未签收过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外,他以原手机号已不再使用,且该外地手机号不能异地补卡,同时该号绑定的微信号借给他人使用等理由,不愿配合仲裁庭调查。


仲裁庭认为,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及电子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并无异议,可以证明以上资料均来源于劳动者一方。其仅因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不可靠,就质疑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恢复并出示其原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无法证明己方观点,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最终,张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获仲裁庭支持。


主审仲裁员:建议企业做好电子签约告知义务


审理本案的仲裁员顾松林告诉记者,这是其从业至今经办的第一起因电子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常规的审理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诉求中,仲裁员会就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换页,合同期限是否更改,落款方签名是否是劳动者本人书写等细节进行核实。虽然,此次的证据是电子劳动合同,但遵循的法理逻辑仍是一致的。保安公司应当证明电子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举证其他同岗位员工同期间也都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据此主张,其与张某也签订电子合同就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当然,相较于传统的签订方式,用人单位要举证是劳动者本人签订电子合同就要复杂一些。简易操作可以是人事使用手机当场拍摄视频,或者有赖于电子合同服务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软件配置,例如在签名时,进行画面同录。本案中,劳动者的核心观点就是质疑此签名的真实性,并表示从未签收过劳动合同。


“目前,电子签名虽然无法鉴定真伪,但事实上,在整个签订完成后,小程序会向当事人推送最终的合同文本。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劳动者也应当负有示证义务。但是张某以手机号不再使用、外地手机号不能异地补卡、绑定的微信号已借他人使用等种种理由,不愿配合仲裁庭的调查,所以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顾松林说道。


最后,顾松林还表示,虽然劳动者的诉求未获支持,但用人单位的做法也并非完全没有瑕疵。从避免劳动争议的角度,公司人事可以在签订电子合同前,书面告知今后合同将通过电子化管理,又或者是在张某正式工作后,要求其在类似于电子合同文本签收记录上签名确认,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有一种认知上的错觉或是存有某种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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