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公司工作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0-09-17 08:35

摘要: 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可能获取的分红,李某未能举出其受公司劳动管理的证明,故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4月加入某纸业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有3位股东,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40%。李某在公司还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管理和销售业务工作。2017年2月,李某因与另两位股东在经营理念上分歧较大,发生了不愉快的争执。随后,李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其与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李某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裁决某纸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李某称其于2011年4月到公司工作,遵守相关管理制度,提供劳动,取得报酬,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明确,因此双方存在事实法律关系。


公司辩称,李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拥有公司一切内外经营管理权,对内其代表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对外则代表公司从事一切经营业务活动,因此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本案焦点,李某作为控股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李某的工作为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但李某亦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可能获取的分红,李某未能举出其受公司劳动管理的证明,故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股东在公司担任职位,从事一定工作的情况普遍存在。股东和公司之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所以股东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排除第一种可能性,即股东应当举证其与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由于股东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比较容易,比如掌握、使用印章很方便,因此就不能简单地就单独的证据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股东要提供的证据,应当是股东会决议等确认其劳动者身份、提供劳动具体范围、确认他人对股东享有劳动管理权的对股东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者公司每月向股东发放劳动报酬的财务支出凭证或客观转账凭证等,否则不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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