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职工请事假社保费谁承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09-18 14:28

摘要: 如果职工只是短暂请事假,事出有因,出于无奈,用人单位再这么斤斤计较,不仅不够大度,对企业凝聚力建设,也是一种伤害。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本市一家民企的职工,有一事想咨询。


上个月,我母亲生重病住院,家中无人照顾,我请了10天事假。单位准了我的事假,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对此,我表示感谢。


但是,本月领取工资时,我发现单位不仅扣除了我事假期间的工资,还从工资中扣除了我事假10天本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单位说,我没有提供劳动,自然其间发生的费用,就应由我个人承担。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李家庆


■李家庆:


您好。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我认为,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是违法的。


虽然当前法律界对职工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该由谁承担,有不同的意见和声音。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则上请长假人员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但是双方约定了长假期间社会保险费承担办法,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公平合理性的,可以按约定执行。


你请事假,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批准,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且从请事假的时间长度来看,也不是很长,该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就应该由企业和个人负担各自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由你埋单。退一步说,即便用人单位与你书面约定,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我们认为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我们认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事假期间的社保费可以由个人承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请长事假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并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并且,还需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文本中,对此有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本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才可以转移至职工个人承担。


当然,我们还是要强调,这是对请长事假职工而言的,如果职工只是短暂请事假,事出有因,出于无奈,用人单位再这么斤斤计较,不仅不够大度,对企业凝聚力建设,也是一种伤害。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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