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签“无固定”合同需满足的“特定”条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09-25 13:48

摘要: 但企业只要发出签约要约,职工抓住这一“特定”条件,提出签订“无固定”,企业就应该与职工签订。

记者同志:


前几年,我进入一家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转眼间,这份劳动合同也快到期了。我听说职工只要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也希望企业能与我签“无固定”,但我又听说,如果用人单位到期不续签,仍可终止劳动合同,哪种说法是对的?


陈胜


陈胜:


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曾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窗口期”》一文中有过表述,现详答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规定的,其中“(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目前来看,其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均比较明确,唯独第三款,全国各地的做法并无一致,有的只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劳动者就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则需要在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无意续签,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的意愿,哪怕企业不愿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怕企业出示签约意愿书让职工勾选,哪怕企业只提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只要发出签约要约,职工抓住这一“特定”条件,提出签订“无固定”,企业就应该与职工签订。


必须指出的是,有些职工认为,既然“两次”以上,就可以签订“无固定”,那么第三份劳动合同可签“固定期限”的,到期自然而然就可签“无固定”。我们必须提醒职工,如果劳动者自愿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这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否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到期终止。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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