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职工向公司请事假未获批准被开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10-06 13:28

摘要: 欣欣因父亲病重住院遂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未予准假,欣欣也未再到宝石公司上班。

2016年3月11日,宝石公司职工欣欣因父亲病重住院遂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未予准假,欣欣也未再到宝石公司上班。2016年4月7日,宝石公司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写明因欣欣“于2016年3月11日开始,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店铺上班,至今已旷工27天”,通知欣欣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欣欣称次日收到该通知。


被解雇后欣欣向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宝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欣欣的仲裁请求。欣欣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宝石公司与欣欣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欣欣要求宝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欣欣后又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不当,应予维持。


欣欣仍不服,申请再审时称,其父因病重住院做手术,向宝石公司请事假,宝石公司不批准,她当日未到单位提供劳动是因去医院陪护父亲。2016年4月7日,宝石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欣欣还表示,因父亲病重住院要求请事假,请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伦和道德,宝石公司不批准事假,反而以她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原审判决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请假未获批准又未上班就是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这一判决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宝石公司提交意见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欣欣连续旷工27天,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欣欣未提供劳动并非因为其父亲住院。欣欣请事假未获批准,系宝石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欣欣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


最终,北京高院认为:欣欣与宝石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本案中,欣欣在向宝石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宝石公司据此与欣欣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宝石公司解除与欣欣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欣欣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欣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欣欣的再审申请。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0年8期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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