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之后再生枝节,二审仍判公司败诉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10-12 16:17

摘要: 二审法院于9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申请证人邢某出庭作证。邢某自称其为某建筑集团代表,并称其招聘孙晓鸽入职其单位,涉案入职表和工资是其集团发放的。后来,项目并未完成孙晓鸽就走了,离职的时候并未通知他本人。


邢某还称,孙晓鸽提交的通话记录能证明其主张。孙晓鸽对邢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其与邢某没有直接的聘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申请证人邢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孙晓鸽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所陈述的内容并无其他相关联的证据充分佐证,孙晓鸽亦对其陈述内容亦不予认可,法院不能以其单独主张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孙晓鸽已经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初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就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全部证据,确认公司与孙晓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正确。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于9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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