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交涉无果,尚悦己以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在2010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庭审时,尚悦己说,公司口头提出降低工资后,他工作至2019年8月8日,当月实际出勤7天。也就是在这一天,公司口头告知他已经安排其他员工从事其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此,他出具了与公司副总经理房某及法定代表人杜某的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收入证明、纳税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
录音显示:尚悦己多次提及其工资每月11600元,房某、杜某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多次商谈如何补足工资事宜。房某提出厨房人员要调整,工资调整为8000元。尚悦己表示,这种情况下不同意留下,房某则要求尚悦己配合工作交接。
公司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对尚悦己主张的2019年8月实发工资数额及工作截止时间不持异议。
公司称尚悦己每月应发工资为6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应发工资8000元,其已足额支付尚悦己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公司不仅没有扣减尚悦己的工资,相反,还为他每月涨了2000多元。
对于年假加班工资,公司称其每年都会统一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休带薪年休假,每年年休假天数均为5天。尚悦己作为正式员工,理所当然地按照公司安排休完了带薪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所谓的年休假加班工资。
另外,尚悦己自2019年8月9日起无故停止工作,公司分别在2019年9月10日及2019年9月22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其返岗工作,但他均未按通知要求到岗上班。2019年11月9日,公司只得以尚悦己长期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了工资表、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及发放通知记录表、2019年2月考勤表、2018年1月11日工作例会会议纪要、部分员工手册、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邮寄单、邮件查询单等证据。其中,工资表显示尚悦己2019年2月实发工资为6000元、2019年6月为7990元、2019年7月为9583元,表格上有尚悦己签字。
尚悦己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称工资表不完整,无法体现其全部工资状况。不过,他不再主张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尚悦己工资差额423.7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