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看了上一期的问答,我知道了用人单位的用意,但我连续给这家用人单位服务了14年,只是因为这家单位利用恶劣的方式,故意切断了我的工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使我陷入不利的境地。
我要索回我的合法权益,有什么办法吗?
王文英
■王文英:
您好。上期我们解答了你心中的疑惑,说明了企业的用意,但如何利用证据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也要看具体的客观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必须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你首先要证明,你的劳动合同签约方的变更,是用人单位刻意为之,并非出于你的本意和决定。
那么,如何来证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提出,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既符合第一款,也符合第四款的情形。
此外,我们认为,如果是一个集团与下属企业、下属企业之间“轮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集团连续工龄满十年或已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相关法律部门会支持我们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