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20天溺亡,他是不是公司的人?

来源:劳动者报 作者:赵霏,牟文洁 发布时间:2020-10-27 08:45

摘要: 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

19岁的小徐毕业后入职某二手车平台公司,入职20天后,小徐与其他员工一同参加了公司的团建活动,后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亡。


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徐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二人于2000年婚内生育一子小徐。2019年8月23日,某二手车平台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密云某山庄开展团建活动。活动中,小徐饮酒后曾独自离开山庄烧烤地点,被同事找回后又再次离开。8月29日,公司负责人报警称单位同事失联。当天,小徐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水身亡。


小徐父母称,2019年8月4日小徐入职该公司,第一个月工资为4000元,之后根据收车、卖车的情况提成。团建当天,小徐身着工服参加公司活动。虽然公司未与小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肯定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手车平台公司则辩称,徐某到公司仅为考察学习,该考察是公司与小徐的双向考察,考察结束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考察期间小徐不接受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约束,且徐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在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原单位已于2019年8月1日对小徐做了社保减员,二手车平台公司虽称小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二手车平台还称小徐在考察学习期间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受考勤制度约束,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小徐和二手车平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再次,2019年8月23日小徐参加活动时身着该公司工服。根据证人证实,公司对小徐和其他员工的要求没有差异,因而认定小徐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最后,从小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其他员工均表述小徐为公司员工,且其中两名员工明确表述其为公司的实习评估师。最终,法院认定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决。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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