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陈某申请再审称:
1.陈某与广州铁路局广州南站于1986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陈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2. 2005年7月后,陈某与广州铁路局广州南站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广州车务段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陈某与广东顺宝物流有限公司何时成立劳动关系。
3.陈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适用仲裁时效,即使适用仲裁时效,从2005年7月陈某回乡待岗至今,并无收到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和任何遣散补偿,陈某并不知道其合法权利被侵害,因此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2018年年底起算,本案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陈某的再审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陈某称其自2005年7月后回乡待岗。从2005年7月至今,广州车务段并未安排陈某工作,陈某在此期间也没有领取到劳动报酬,广州车务段、广深股份公司、中铁广州局亦没有为陈某缴纳过社保。由此可知,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5年7月后有向广州车务段、广深股份公司、中铁广州局主张过相关诉请,本案亦未有证据显示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审判决认定陈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52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