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说,按照第二种观点,是否意味着当劳动合同到期,只要员工没有按约定提出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以上两种区别只在于:前一种观点认为,即便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也未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必须证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即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没有按约定提出续签,与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并非同一个概念。
我们再来看一则判例。田某于2011年11月入职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2600元。2013年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田某遂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庭审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某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并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另外,如前所述,由于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法》以上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谨慎从事。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只要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与劳动者达成了续订的合意,都要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并写明以下内容:
单位与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请注意:不管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让劳动者在以上《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回执上标明意见,并做好回收和保存。
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真正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0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