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内用人单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卢彦民 发布时间:2020-11-22 10:35

摘要: 终止合同,需要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2018年4月26日,我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终止日为2020年4月25日。2019年5月中旬,我突然胃痛不止,医生检查后决定让我立即住院进行治疗,并出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该公司批准了我的请假,但仍按时为我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同时并未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请问律师,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我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读者 张先生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方面有以下两点:一、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停发其全部工资是否合法?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但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其所在公司能否单方终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在医疗期内是否有权利停发全部工资。

第一,用人单位在张先生医疗期内,停发其全部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者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医疗期内停止发放全部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根据张先生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并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其公司在张先生住院接受诊治的医疗期内停发张先生全部工资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第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依法享有正当的合法劳动权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与职工的工作年限相关,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仍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正处在医疗期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情形消失,即张先生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张先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并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可见,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在医疗期内未向张先生支付病假工资是违法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该公司违法终止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可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责任编辑:裴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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