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基于股东间约定兼任公司高管参与单位经营管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琳琳 发布时间:2020-12-08 17:32

摘要: 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胡某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自称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任CEO,双方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食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胡某是作为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此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某食品公司担任CEO职务,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胡某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股东间协商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是常见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形式。从选任的角度看,股东担任公司高管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其与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风险负担的角度看,胡某持有食品公司股份,参与经营管理,理应承担经营风险,不能因公司未获利,而主张其应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使得风险收益转化为一般劳动者固定的劳动报酬。


因此,仅从股东参与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决策等外在特征,不能判断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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