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拒付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12-10 15:51

摘要: 陈渊等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后,持原理由、原诉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发出的第二份返岗公告仍未得到员工响应。相反,陈渊等19名员工于2019年8月3日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宣布机器设备已经转让,员工在未变更劳动合同前提下无权使用相应的机器设备,其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因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双方又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员工有权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看到这种情况,公司在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于2019年8月9日第三次发布公告,敦促陈渊等员工返岗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陈渊等人则于8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陈渊等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后,持原理由、原诉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对陈渊等员工提交的沈某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称该录音中讲话的人即便是沈某,其言论也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见,原因是沈某已经在召开那场员工大会前5天离职。为此,公司提交沈某的离职申请表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这些资料显示,沈某申请离职的日期是2019年7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日期7月23日。


此外,公司还提交了车间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员工签到表、部分部门缺少人员的报告单等证据,主张陈渊等人的工作岗位依然存在,机器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公司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相应地,因陈渊等19名员工集体离职导致公司人员紧张,被迫紧急招工。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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