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存记录,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工资的银行流水单,只有每月的微信转账记录,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吗?
近日,收到仲裁委的败诉裁决后,李家伟知道了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这也让他对上诉打起了退堂鼓:“没有纸质证据,仅有真实性难定的电子证据,很难认定劳动关系。”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企业传统的纸质化管理正在被数据化管理所取代。然而,记者采访发现,或因不愿投入成本,或试图为篡改电子证据留有机会,一些企业数据化管理仍显滞后,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数据及痕迹难保存、易篡改,导致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
仅有真实性难定的电子证据,打官司“很吃亏”
2019年3月,51岁的李家伟应聘至沈阳一家装修公司改装项目分部担任水电改造工,没有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底薪3000元,按项目拿绩效工资,并缴纳社保。随后,他每月的收入由公司财务微信转账。
今年2月,李家伟被公司解雇。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在李家伟提出赔偿时拒绝了他。仲裁庭上,用人单位表示:“我们公司和李家伟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转账的钱是劳务报酬,不是工资。所以不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家伟不认同用人单位的说法。他觉得自己是正式员工,可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仅有12个月的微信转账记录。仲裁员表示,这一记录没有任何涉及“工资”的字样,真实性难定,不予以采信。
记者调查发现,李家伟的经历不是个例。去年5月,大连一家外贸企业因举证不力输了一场劳动纠纷官司。据该企业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柴新永介绍,2018年12月,该公司向一名员工发送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邮件。结果,该员工不承认读取了该邮件,还称邮箱没有实名认证,并非他的邮箱。
庭审前,企业特意将发送的邮件进行了公证。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证只能证明用人单位发送了邮件,不能证明发送给了员工,也不能证明这名员工已经读取了信息。
“电子证据主体、真实性和读取状态的认定难,让电子证据在庭审中很‘吃亏’。”沈阳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虹说,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认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电子证据可删改性较强,往往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很少单独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