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想到QQ聊天记录还能当证据?”58岁的张春华一直对自己没有留存电子证据懊恼不已。
2012年8月,她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该企业意识到要规范用工,便让张春华于2019年4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经派遣公司派至这家物业公司工作。
今年3月,物业公司无故辞退她。在计算赔偿时,张春华难以提供工作7年的证据。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提醒她,短信、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作为证据。她回忆称,这几年,工资都是现金支付,但会通过QQ发送“电子工资条”。但她回查发现,QQ号长久不用已被注销,聊天记录也没有及时保存。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许多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可事实上,因为劳动者不重视储存,电子证据并没有被利用好。
同样,企业也没有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管理。“现在的工资、福利发放多存在一张电子表格中,人事调动和任免存在电子文档里。万一电脑中了病毒,啥数据都没有了,要是有员工打官司,企业都说不清楚。”柴新永曾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算,购买电脑硬件储存人事数据,或购买人事办公软件储存数据,并对关键数据及痕迹予以公证。但企业负责人都以成本过高为由回绝了。
“部分企业刻意留着篡改机会,给劳动者设下圈套。”孟宇平多次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后发现,有企业刻意不给劳动者留下工牌、工资条、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实物证据,当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取证时,篡改电子证据或制造电子数据丢失的假象,比如删除员工电子打卡记录、篡改邮件状态为“未读”、修改电子工资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