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
想在寒假休年假陪女儿,单位应优先考虑
贺女士在某私企工作,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因工作忙,孩子学习任务重,平日里二人无法一块儿出去走走。近日,她想利用即将来临的寒假带着女儿出去玩一趟。
于是,贺女士提前半个月“抢假”。当她拿着在寒假期间休2021年度的10天年休假的申请单找经理签字时,经理以2021年度休假计划尚未制定为由,拒绝签字同意。
【点评】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批不批年休假,主要应根据近期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以年休假计划尚未研究制定为由,或者担心职工年初休年假然后再跳槽单位会吃亏等拒绝批假。”
另外,2019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推动落实带薪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当年休假,优先考虑子女上学的职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
本案中,某私企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