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已经到来。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你用完了吗?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第二年3月底前必须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这种规定靠谱吗?
牛某于2010年4月30日进入未来伙伴公司工作,担任大区总监。2018年10月30日,未来伙伴公司向牛某发出辞退通知书。2018年11月7日,牛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还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9,772元。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来伙伴公司支付牛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321.8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6,000元等。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未来伙伴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年年休假在次年3月底未休完则失效作废。牛某2017年已休3天年休假,2018年已休1天年休假。未来伙伴公司未支付牛某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关于牛某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1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之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牛某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统计,其累计工作年限自2017年2月起已达到10年,经折算,牛某2017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9天,2018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8天。未来伙伴公司处员工手册虽有带薪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现牛某2017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2018年已享受1天,未来伙伴公司应支付牛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32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