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曹某、彭某在泰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两人均49岁,还有一年将要退休。2020年1月8日,两人突然被公司以存在自卖自售、预留打折等问题违反规章制度,处以十倍差价的损失赔偿和5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处理情况】
2020年3月16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帮助其申请仲裁。2020年5月15日该案进行庭审,该单位派出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提供多项证据材料认为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要求驳回援助律师的仲裁请求。援助律师认为该单位所作的处罚违反我国《立法法》等相关强制性规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内容无效。且单位的辞退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性义务,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0年6月19日,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作出裁决,认定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分别支付两位员工48967元、51267元的赔偿金以及部分工资。
【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程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二是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内容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三是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当及时公示,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该单位规章制度有关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以此辞退员工也就没有根据。该案启示我们,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别是个案问题,要注重从程序上“探究”、制度上“检视”、法规上“寻据”,抓住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做到有理、有据。